目 录
前言 …………………………………………………………………. 3
10.绩效管理 …………………………………………………………… 9
11.员工福利 …………………………………………………………… 9
12.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1
13.离职手续 ……………………………………………………………12
14.基金会形象及员工职业道德 ……………………………………………..12
15.违纪处分 ……………………………………………………………13
16.员工与媒体的关系 …………………………………………………….14
17.沟通和申诉 ………………………………………………………….15
18.附则 ……………………………………………………………….15
前 言
为规范基金会人事管理,合理开发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维护基金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在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V试版本基础上,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理事长签署后颁布执行。
1.1 政策
1.1.1 基金会的招聘根据人力资源部门统筹规划而部署并调整,目的是吸引及留住高素质的员工;
1.1.2 基金会聘用员工的基本原则是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1.1.3 选聘员工或评定薪金机会同等,应聘者不会因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宗教、种族、国籍或残疾而受到不同的待遇。
1.2 招聘前提
1.2.1 岗位空缺;
1.2.2基金会新规划的人员配备。
1.3 人员编制
1.3.1 遵循机构精简、人员精干、工作高效原则;
1.3.2 人员编制方案由人力资源部每年向理事会报批二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或超员;
1.3.3 编制计划内的增员需求,所属部门提交《人员增补表》,并附基金会人员定编方案、职位说明书等,报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批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1.4 招聘渠道
1.4.1 基金会内部推荐;
1.4.2 北京新康公益基金会官网和公众号;
1.4.3 招聘数据库;
1.4.4 教育院校;
1.4.5 招聘广告;
1.4.6 人才中介机构(如:智联招聘、前程无忧、猎头公司)等。
1.5 人才甄选
1.5.1 人力资源部负责简历筛选,将初步合格的人员简历递送用人部门负责人,由其确定面试人员名单,安排面试;
1.5.2 进入面试阶段的应聘者须经过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主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的依次面试;
1.5.3 人力资源部负责发出《录用通知函》,按录用岗位确认薪资、入职日期、入职手续等。
1.6 录用条件
1.6.1 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离职证明、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1.6.2 保证提供的身份证件、个人简历、员工信息登记表所列内容完整、真实、有效;
1.6.3 保证体检信息真实,身体健康状况适宜从事所录用的工作;
1.6.4 工作能力须符合岗位职位描述的工作能力要求;
1.6.5 自愿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
1.6.6 正直、勤奋、敬业、守法,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符合基金会的理念、价值观和员工基本素质要求。
1.7 入职程序
为确保新员工顺利入职,员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入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
1.7.1 员工须在报到当日提交上一家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说明档案存放情况,并应在入职后90日内将个人档案调入基金会指定的存档单位或提供档案存放的有效证明;
1.7.2 员工须在入职当日与基金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聘请协议或岗位责任书;
1.7.3 入职当日基金会向员工公示《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员工应当仔细阅读并办理《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签收、确认事宜;若有任何疑问,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基金会将给予回复;
1.7.4 办理入职,员工应如实填写《员工信息登记表》,保证所载信息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基金会将对其内容妥善保存并予以保密;
1.7.5 员工如与前雇主签有任何包含竞业限制内容的劳动合同或协议,而可能影响入职本基金会的,则应在入职前向基金会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若员工违反此项规定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1.7.6 基金会将为新员工提供入职培训,入职培训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会介绍、各项规章制度、行为准则、财务流程、福利政策等,员工应认真完成入职培训。
1.8 试用期管理
每位新入职的员工须经历3 个月的试用期,以使基金会和员工双方都有机会评估对方是否合适。
1.8.1 在试用期期间,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录用条件和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1.8.2 试用期期满前,用人部门会对试用员工进行内部评估,人力资源部对试用员工进行综合评估,共同确定该试用员工是否通过试用期;
1.8.3 通过试用期的员工须在试用期满前一周填写并递交《转正申请表》,部门批准后递交人力资源部依据审批程序予以员工转正;
1.8.4 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按80%发放。
1.9 试用期限
1.9.1 基金会新入职员工试用期限统一为三个月;
1.9.2 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试用期参照劳动法规并酌情执行。
1.10 试用期解除合同
试用期员工如若发生下列任意一种情况,均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基金会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10.1 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证件、证明和相关手续等有虚假情况的;
1.10.2 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包括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和完成工作能力);
1.10.3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悖社会公德受到社会曝光和谴责的不良行为。
1.11 试用期内的离职通知
在试用期内,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1 周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
2.1 基金会重视人才的培养与发展,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鼓励员工不断学习,并为员工提供与
工作相关的培训,以帮助员工持续成长并获得更佳的工作表现,增强员工对基金会的认同感与归属感,同时,基金会亦致力于发掘员工的个人潜能;
2.2 新员工须接受入职培训,以了解基金会的战略规划、愿景、价值观及基金会的规章制度。如
有需要,特定岗位的新员工在上岗培训时,应接受基本技能培训,上岗培训由人力资源部和相关
部门负责计划、安排和跟进;
2.3 基金会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部门按业务需要、岗位要求及员工的技能和服务水平,有计划地安
排员工参加培训课程,包括专业课程、项目管理技能、领导力等;
2.4 基金会鼓励资深经验同事与员工一起分享信息、经验、案例,以促进相互交流、共同进步;
2.5 在年度绩效评估时,部门负责人应与其下属沟通确定员工在未来培训与发展方面的需求,并
根据这些需求与工作的相关性,双方达成一致以建立员工的发展计划;
2.6 由基金会出资,安排员工到外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的,员工需与基金会签订《培训协议》,
双方约定,该员工在职期间内,如主动辞职或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基金会立即解除
合同的,应向基金会支付违约金,金额以基金会提供的培训费为限,基金会将按员工已实际履行
的服务期的期限比例折抵部分培训费用。
3.1 员工职位层级
基金会员工职位层级由低至高依次为:职员级、助理级、主任级、秘书长级、理事长级,另设专家顾问,不同层级的员工享有相应的权责、薪资、福利与补助。
3.2 晋升依据
3.1.1 具备胜任更高职位的能力;
3.1.2 被赋予更多职责;
3.1.3 业绩优异、综合管理素质优秀。
3.2 晋升时间
3.2.1 晋升时间
整体员工晋升工作每年评估一次,结合年终绩效考评进行,临时性的职位空缺晋升,视具体情况而定。
3.2.2 晋升层级
原则上讲,员工需按层级台阶晋升,如遇基金会发展需要且满足晋升依据,不排除有优秀员工跨跃式晋升。
3.2.3 晋升薪酬调整
层级晋升,按薪酬体系标准上调工资、福利和各项补助。
3.3 调薪
3.3.1 基金会将定期根据地域的经济状况、基金会运营状况、市场薪酬趋势、劳动力市场状
况及员工的工作表现、绩效考核等因素决定是否调薪及调整比率;
3.3.2 基金会每年度调薪时间为 1 月或 7 月,晋升员工的调薪不受该时间限制;
3.3.3 一般情况下,员工调薪比率为正负5%-30%,上下限不超过原薪酬的正负30%;
3.3.4 员工入职满一年后,方可计入晋升和调薪范畴。
4.1 员工主动提出调动
员工在同一岗位上工作满1 年,且年度业绩评估良好,在获得其部门负责人及人力资源部的同意下,可申请基金会内部空缺的职位,是否录用视用人部门的面试及综合评估结果而定。
4.2 以职业发展为目标的调动
基金会将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及员工的个人职业发展,通过晋升或职位调动,帮助员工实现职业目标及规划。
4.3 以绩效改进为目的的调动
员工不胜任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通过其部门负责人的业务指导及胜任力培训以提升其工作能力,如仍无法如期改进,基金会将依据当时空缺的职位评估该员工是否匹配或胜任,如适合则调整其到该工作岗位,员工应予以服从;如不适合或无正当理由而不服从调动的,基金会将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执行。
4.4 员工健康状况的调动
对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员工,如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基金会将酌情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5.1 根据相关规定,基金会的空缺职位将通过有效的内部人力资源开发、全面的人力资源规划及彻底的内部甄选的方式,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能力优先考虑,由基金会内部员工填补。如内部人才无法满足,基金会将会由外部招募人才;
5.2 无论何种晋升或调职,都需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完成相应申报程序,人力资源部需对其进行复核后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和理事长批准后实行。
6.1 志愿者分类,基金会志愿者分为四类,包括:
6.1.1 在基金会内部办公室工作,协助行政事务及专业技术工作的办公室志愿者;
6.1.2 在基金会项目中提供辅助服务的项目志愿者;
6.1.3 为基金会提供编辑、翻译、设计、网站管理等服务的家庭办公志愿者;
6.1.4 在基金会组织的一次性活动中提供服务的活动志愿者。
6.2 各部门对志愿者管理职责
6.2.1 各用人部门及人力资源部门共同开展志愿者管理工作。
6.2.2 各部门志愿者的直接上司及部门负责人承担其管理及指导的职责,负责管理志愿者志愿服务工作并提供咨询与支持,同时指导志愿者克服工作所遇问题,负责志愿者综合管理,包括人员甄选、审批、培训、指导、监督、评价等,并为志愿者个人成长提供帮助。
6.2.3 人力资源部承担志愿者管理的协调支持、统筹组织,协调并支持各部门对志愿者的需求;建立志愿者信息库,整合志愿者资源,为实现志愿者个人发展提供帮助与支持,并逐步建立我基金会志愿者网络与其他公益机构志愿者网络的联系。
6.3 志愿者招募
各部门负责人审批本部门递交的志愿者需求申请表、志愿者职责描述及工作计划书,并将其提交给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按基金会志愿者招募程序进行组织,协调人员的甄选、到岗。
6.4 志愿者培训
志愿者培训在志愿服务开始的一周内完成,由志愿者的直接上司制定培训计划并执行,相关责任部门可协助。培训的主要内容可包括基金会及部门简介、组织结构、基金会所倡导的理念、价值观、志愿者工作职责及相关制度和指引等。
6.5 志愿者日常督导
志愿者的日常督导由其部门负责人或指定的人员负责,人力资源部负责聘用志愿者的合法性,协助服务协议的签订、购买意外保险、协助培训等。
6.6 志愿者评价与激励
志愿者直接上司可根据志愿服务期长短决定是否对志愿者做志愿服务期评价。人力资源部应每年对机构志愿者的管理与发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应包括来自各部门员工、志愿者、及服务群体的信息。原则上,志愿服务为非有偿服务,基金会根据志愿服务的类别、内容和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的补贴。
6.7 纪律及其他准则
志愿者应如实填报相关表格中的个人信息,不应选择超出自身(健康)条件的工作,且应在承诺的时间负责任地完成承诺的工作任务,遵守《志愿者管理制度》的各项要求。如果志愿者离开基金会或被重新委派新的服务岗位,直接上司需通知相关部门、人力资源部和合作服务机构,并办理相应离职、转岗手续。
7.1 为基金会招募及储备优秀的毕业生;
7.2 拓展招聘渠道,并为大中专院校学生提供社会实践机会;
7.3 实习生的实习期不超过6 个月。
8.1 工作时间
8.1.1 基金会标准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09:00-12:00,13:00-17:00,12:00-13:00为午餐和午休时间,即基金会员工日工作时间为 7 小时工作制;
8.1.2 因基金会日工作时间为 7 小时,所以如遇日常加班,原则上不另作加班计时与计薪;
8.1.3 基金会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工作任务完成的基础上,通过轮休、调休等合理调配,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8.1.4 基金会有权按照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会的业务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和用餐时间。
8.2 考勤制度
8.2.1 员工必须认真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旷工、迟到或早退;
1)员工考勤统计结合打卡记录和人工记录;
2)上班时间晚到10分钟视为迟到,下班时间早于10 分钟视为早退,迟到、早退时间进行
月累计,计入考勤,无故连续或经常性迟到、早退,视为员工严重违反基金会制度,基金
会有权酌情处理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员工若不能按时上班,须提前请示部门负责人,说明缺勤理由和预计可上班时间,获批
后告知考勤人员以作记录;
4)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勤的;
– 休假期满未经续假而缺勤的;
– 迟到超过2 小时不足4 小时按旷工0.5天计,迟到超过4 小时按旷工1 天计;
– 其他无正当理由而缺勤的。
5)基金会按旷工天数扣除当事人的相应日工资:
连续旷工超过3 个工作日或1 年内累计旷工满10 个工作日,视员工严重违反基金会制度,基金会有权立即解除与其劳动雇佣关系。
6)员工出差或公派外出培训等情况需向直属上司和考勤人员备案,视为正常出勤;
7)如遇工作需要,由基金会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员工须填写《法定节假日加班记录表》,并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基金会领导签字,报考勤人员备案;鉴于基金会的公益性,该类加班将按天计带薪假,加班超过2 小时不足4 小时按0.5天计假,加班4 小时不超8小时按1天计假。
9.1 薪酬体系:基金会薪酬体系综合岗位和职位而建立。
9.2 薪酬结构
为吸引和留住高素质的人才,基金会在制定薪酬结构时,遵循以下原则:
9.2.1 在市场上有竞争力;
9.2.2 对内有一致性;
9.2.3 基金会根据岗位职责评估级别和工资范围;
9.2.4 基金会将定期根据本地区工资水平、市场薪酬趋势、劳动力市场状况及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考虑是否需要进行薪酬调整及如何调整。
9.3 薪酬发放
9.3.1 基金会遵循月薪制,每年按12个月计发,发薪日为次月7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发放员工上月工资;
9.3.2 所有工资均为税前工资,员工就其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需由个人缴纳部分,由基金会依法统一代扣代缴;
9.3.3 员工如工作岗位变动、晋升发生在15日前的,薪酬调整于任命当月起执行,发生在15日后的,薪酬调整于次月起执行。
9.4 薪酬保密
基金会实行薪酬保密制度,任何员工不得将个人薪资信息随意透露给其他同事、合作伙伴或其他机构,也不得打听其他员工的薪资情况。
10.1 每年年初,基金会根据整体发展和规划定立各部门年度目标,各部门为部门员工定立年度目标;
10.2 每年年中与年终,基金会组织各部门进行半年与全年总结,并依据考评标准评估年度绩效;
10.3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员工向各部门负责人提交当月工作报告,包括:个人出勤、日常工作、项目进展等内容,月度报告是各部门内部考评的主要参考依据;
10.4 员工的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分为不同等级。评估结果为“待提高”的员工可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但必须在三个月内再次接受绩效评估,评估结果未有明显改进的,基金会将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并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和薪资,员工在新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且无其他岗位用于调整的,在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基金会有权将其劝退;
10.5 对于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员工,基金会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和薪资,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一个月后再次评估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基金会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0.6 年度绩效评估结果优异者,基金会将优先考虑晋升,并给予适当奖励。
11.1 法定福利
基金会依据《劳动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福利,基金会与员工共同缴纳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包括:1) 医疗保险;2) 失业保险;3) 工伤保险;4)生育保险;5) 养老保险;6)住房公积金。其中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基金会依法统一代扣代缴。
11.2 假期福利
11.2.1 年假
1) 员工带薪年假标准为:
– 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 年的,享有带薪年假5 天;
– 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20 年的,享有带薪年假10 天;
– 累计工作满20 年的,享有带薪年假15 天。
2) 试用期计算年假,员工累计工作满12个月后(含试用期)可休年假;新入职员工转正后方可享受年假,当年可享用的年假天数按员工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比例计算(即(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职工本人全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如发生员工工作不满12个月离职,离职当月清算须按照事假的标准扣除已休年假相应的薪资。
3) 员工休年假需与部门负责人协商并至少提前15天申请,以免影响正常工作安排或其他工作衔接,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判断是否批准该员工的休假申请;
4) 年假不能跨年度累积,一般在当年的12 月31 日前休完,由于基金会统一工作安排致使员工未能享受年假的,经秘书长批准,原则上须于次年春节当月休完;
5) 各部门年底需及时统计员工本年度未使用的年假及延期申请,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备,部门负责人掌握员工年假使用情况以做工作任务及人员的合理调配或年假安排;
6)
7) 以下情况,不享有当年年假:
– 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 年的员工,休病假或事假累计2 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员工,休病假或事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
– 累计工作满20 年以上的职工,休病假或事假4 个月以上的。
11.2.2 病假
1) 员工病假连续休3天或3天以上的,须出具医院病假证明,病假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2)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停止工作而实施医疗时,需向基金会申请休病假,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基金会工作年限,给予3 个月至12 个月的医疗期,参照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执行;
3) 医疗期自病休之日开始计算,医疗期满后员工如仍需休假,须向基金会提交书面说明和申请,并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后以事假对待;
4) 员工医疗期满1 个月内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期间按病假处理;
5) 病假在1 个月内(含法定节假日、周休日),员工可选择用年假相抵病假;
6) 员工因病不能上班,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并申请病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11.2.3 事假
1) 员工需在用完所有补休或调休的前提下,方可申请休事假;
2) 事假以工作日计,基金会不支付员工事假期间的工资及补贴;
3) 请事假超过2 小时不足4 小时按事假0.5天计,超过4 小时按事假1 天计;
4) 员工年度累计使用事假不得超过20 日。
11.2.4 工伤
工伤待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1.2.5 婚假
1) 在基金会工作期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可享受婚假10 天;
2) 婚假应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1 年内一次性休完,逾期不补;
3) 婚假的请假时间是连续不间断且包含双休日的时间;
4) 员工申请婚假时,必须提供合法结婚证书(再婚不享受婚假)。
11.2.6 产假
1) 女员工符合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 天;产假天数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
2) 女员工因故终止妊娠,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休产假,同时提供医院证明;
3) 女员工怀孕不满16 周中止妊娠,提交社保定点医院诊断证明,享有15 天流产假,怀孕16 周以上中止妊娠,根据医院诊断证明享有42 天流产假;
4) 产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不另加假期天数,产假应一次性连续休完;
5) 员工申请产假时,需同时附上医院开具的证明,并说明预产期时间;
6) 员工应预产前1 个月将休假申请递交给人力资源部。
11.2.7 看护假
1) 男员工符合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应在孩子出生1 个月内)享受15个工作日的有薪看护假;
2) 男员工必须在休假后一个月内向人力资源部出具小孩《出生证明》的复印件。否则其休假视作事假处理;
3) 初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时,男员工也可同等享受上述看护假;
4) 看护假应一次性连续休完,并且假期期间如遇公休假日,不另加假期天数。
11.2.8 哺乳假
在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前提下,女员工在其婴儿一周岁前,可享有每天总计1 小时的哺乳假。哺乳假在相应期限内使用,不作累计补偿,未休的哺乳假不能用补休和薪金替代。
11.2.9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身故,可给予1-3 个工作日的带薪丧假。直系亲属系指员工本人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员工其他亲属去世,基金会出于人文关怀酌情考虑给予丧假。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不另加假期天数;
11.2.10 有薪假期的薪金说明
一般情况,员工应提前15 日向部门负责人提交书面休假申请,经基金会领导审批通过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11.2.11 休假程序
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存档。 请假期间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如遇突发事件,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员工应以电话或其他方式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向人力资源部备案。
11.3 补贴福利
基金会按月为员工提供如下补贴:
11.4 季节及节日福利
1)生日补贴:200元
2)春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各补贴200元
3)防暑降温补贴(6、7、8三个月):按月发放,每月120元
12.1 辞职
12.1.1 辞职提前通知期的规定
1) 如员工提出辞职,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另有规定的外,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
2) 员工提出辞职申请的时间:试用期员工须提前1 周;试用期后员工须提前2 个月;
3) 如果员工办理辞职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提前书面申请,基金会将有权扣除辞职员工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基金会的损失补偿。
12.2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2.2.1 按照现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基金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应提前通知,分别为:试用期内3 天,试用期后1个月。
12.2.2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发放经济补偿金条件的,依法向员工发放经济补偿金。
12.3 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基金会可以立即解除其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12.3.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2.3.2 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12.3.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害的;
12.3.4 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基金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基
金会提出,拒不改正的;
12.3.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基金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或者变更
劳动合同的;
12.3.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3.1 员工离开基金会前,应按基金会的离职流程完成交接工作、归还为其工作而提供的各种工具、用具和物品,结清其与基金会的财务关系和开具离职证明;
13.2 员工最后结算的薪金的发放将以员工完成交接工作、归还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会财物,办妥全部离职手续、社保扣纳核准等为前提。
14.1 基金会致力于资助贫困患者,提高中西部地区医疗水平,及其他与促进我国卫生健康领域发展,提升大众卫生状况有关的公益事业。在工作中,每位员工都应努力提升和规范其行为举止和职业素养,维护基金会良好的社会公益形象。
14.2 禁止受贿和利益索取
基金会禁止员工在没有基金会的允许下索取和接受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礼品、贷款、酬金、报酬、职位、工作、契约、服务和恩惠等任何利益。
14.3 收受利益方面的规定
在不损害基金会社会公益形象和利益的前提下,员工在获得上司同意后可以接受单位价格不超过200元的广告或促销礼品,超过此金额的,应上交行政部登记保管,作为基金会内部活动激励奖品之用。
14.4 关于招待
应基金会发展需要,经基金会允许并经统一安排,员工方可接受合作方及供应商等方面的业务招待。
14.5 关于利益冲突
14.5.1 如果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在与基金会竞争(或有业务往来的)的组织/业务中有资金等
利益关系(无论直接或间接),员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基金会如实汇报。
14.5.2 员工守则
1) 使用基金会资金,应该遵循安全、有效、节俭的原则,杜绝铺张浪费;
2) 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挪用基金会资金或资产或设施服务于个人目的;
3) 员工在询价和采购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故意抬高价格,谋取私利;
4) 员工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回扣和合作伙伴提供的服务;
5) 员工在购买商品或获取服务时不得要求对方虚开发票,或使用假发票,或谎称发票遗失,从而谋取利益;
6) 员工不得将出差过程中的旅游或休假或个人用品的费用向基金会报销。
14.6 有关违规处罚
基金会将严惩任何违反基金会职业道德规章制度的员工,方式包括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提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15.1 违纪处分分为书面警告、降职和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口头警告作为部门负责人对员工有迹象可能会发生违纪行为的预警,口头警告后员工不积极予以修正而造成违纪行为实际发生的,由部门负责人给予书面警告并报送人力资源部存档。书面警告有效期1 年。
15.2 违纪处分的适用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5.2.1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基金会将予以书面警告:
1) 无故未能完成基金会或上司的合理工作安排、调动、指示或拒绝履行其正常职责的;
2) 不文明的举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破坏环境卫生或在非吸烟区吸烟等;
3) 对于工作中出现的失误,经多次口头或书面指正(含电子邮件)拒不改正的;
4) 滥用基金会资源或设施从事个人私事:
5) 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6) 工作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进入与工作无关的场所,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而影响工作;
7) 未按规定、守则或指示就工作所需的材料、信息等及时地与其他员工沟通或向主管汇报;
8) 不遵守基金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9) 在工作场所对基金会其他员工或其他有关人士言语或肢体行为无礼、粗暴;
10) 严重性或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与以上过失、过错相近的其它行为。
15.2.2 员工在收到书面警告后仍拒作改进的,作降职降薪处理;
15.2.3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严重违反基金会规章制度,基金会有权予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毋须事先通知或作出任何经济补偿,基金会同时保留要求员工赔偿的权利:
1) 恶意损毁基金会物件、造成较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致使基金会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000元或以上;
2) 1 年内连续旷工3 日或累计旷工10 日;
3) 3 个自然月内累计迟到20 次;
4) 1 年内被书面警告2 次(自第1 次书面警告生效日起计算);
5) 严重违反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
6) 遗失基金会重要物件并对基金会声誉造成较严重影响、后果的,如钥匙、各类印章、
票据、支票等;
7) 擅配基金会钥匙或盗用机构印章;
8) 制造、散布谣言或侵犯他人隐私,对机构、同事或他人造成伤害;
9) 在基金会电脑上私自安装盗版软件造成较严重后果;
10) 以劳动争议为理由,擅自停止工作或履行职责,借帮闹事或破坏正常工作秩序;
11) 伪造医疗证明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证、篡改医疗证明;
12) 玩忽职守、违反基金会有关安全的管理规定,或违反工作纪律而对基金会造成损失、
事故或危害他人生命安全;
13) 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并造成严重后果;
14) 出现事故隐瞒不报,不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严重后果;
15) 偷窃基金会文件、资料或他人财物;
16) 伪造文件或提供虚假票据报销或做假账;
17) 蓄意破坏基金会财物、设备,或私自挪用基金会财物;
18) 未经预先批准使用基金会资金或挪用公款私用;
19) 行贿受贿、不正当索取利益、未经许可透露机密信息等;
20) 怠工或煽动、非法参加集体停工;
21) 违反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2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准则受到任何行政和刑事处理;
23) 严重性与以上过失相近的其它行为。
16.1 员工是否使用媒体,使用何种媒体,何时使用,传达何种信息,由谁接受采访,需要何种准备工作等,应及时与部门负责人和负责信息宣传的部门协商,按基金会既定程序实施;
16.2 社会化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博客、播客、微博、论坛和社交网站;
16.3 主动的媒体接触将通过基金会信息宣传部进行,最终决定信息披露人和信息主题按基金会既定程序实施;
16.4 基金会如需要员工回应媒体邀请,就某个主题做出评论或接受采访,是否回应、如何回应、由谁回应、传达什么信息由部门负责人和信息宣传部按基金会既定程序实施;
16.5 如员工不确定或不便回答某个问题,可以将提问者按基金会既定程序,引荐给其他相关的同事处理;
16.6 员工不得在社会化媒体上发布基金会负面信息或不实评论,未经授权不得以基金会代表身份发布基金会信息,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后果,由该当事人承担责任,并根据基金会相应制度对其进行处罚。
17.1 基金会鼓励员工提出改善机构工作及促进基金会持续发展的建议,并对有建设性的优良建议给予表彰;
17.2 基金会努力增进双向沟通,包括一对一、一对多。基金会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向全体员工及时公布基金会最新规章制度、业务项目和人员变动等信息;
17.3 为确保劳动关系的公平、融洽,员工有权直接或者通过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就关于工作、劳动条件及与其他员工关系等事宜提出建议、投诉及申诉,并有权得到基金会的解释;
17.4 如员工对部门负责人或人力资源部所给予的投诉/申诉处理或结果不满意,可向上一级领导提交申诉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规章制度为准绳,在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后,上一级领导应亲自向该员工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
17.5 对于员工提出的投诉,由基金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在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17.6 申诉书、调查报告和有关其他记录统一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由理事长签署之日起执行;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员工,其包含的细则和附件只供基金会内部使用,其内容不得外借、出版;如对本制度有任何疑问,请向人力资源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