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康公益基金会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北京新康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各类捐赠项目,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新康公益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于本管理制度的捐赠项目涵盖所有进入基金会的资金类捐赠项目和实物类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一)资助贫困患者和残疾人的就医及康复的捐赠资金;
(二)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的社会公益活动项目;
(三)资助旨在推动医疗健康领域公益事业发展的其他相关项目。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部负责监督和管理所有捐赠项目,主要负责指导项目受助人完成项目的立项、实施、监督、总结等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重大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捐赠项目的类别
第四条 资金类捐赠项目
(一)限定性基金项目
限定性基金项目指捐赠人具体指定捐赠资金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如指定用于某个领域、机构、个人的项目。
(二)非限定性基金项目
非限定性基金项目指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的项目。
资金类捐赠项目均可设动本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形式。动本基金指捐赠资金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资金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的基金。不动本基金指捐赠资金本金不动,每年用基金收益支持项目开展的基金。
第五条 实物类捐赠项目
实物类捐赠项目指捐赠者以捐赠各种物资的形式支持公益项目。
第三章 资金类捐赠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捐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一) 限定性基金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1、根据捐赠方意愿,基金会项目部协助捐赠人、受助人论证、策划捐赠项目。由受助人填写《项目论证报告》报基金会秘书处项目部,再由项目部向秘书处报送《项目报批申请》。
2、受助人起草《捐赠协议书》,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核。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受助人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3、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书》(一式四份)。根据捐赠人意愿,举行捐赠仪式,基金会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4、捐赠资金到账后,由受助人填写《捐赠项目立项表》,完成立项工作。基金会财务部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5、捐赠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基金会设立捐赠项目号管理项目资金。
(二)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1、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的受益对象为符合《北京新康公益基金会章程》资金投向的单位和个人。
2、非限定性基金项目采取项目申报制进行管理。基金会项目部负责汇总项目,并提交基金会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是否予以立项资助。
第七条 捐赠项目的实施与监督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受助人确定项目负责人,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项目,填写项目管理的文本资料,做好项目的实施与监督。
限定性基金项目需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书的约定以及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项目。非限定基金项目获批立项后,需按照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基金会对各捐赠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向捐赠方和社会公布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做到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第八条 捐赠项目的总结
1、捐赠项目执行结束后,受助人填写《项目总结》,并向基金会和捐赠人反馈项目执行情况。
2、项目受助人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受助人因故不能执行项目时,需将已拨付的捐赠经费退回至基金会。待基金会与捐赠人协商以确定新的受赠方后,再执行项目。
3、项目受助人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解除资助协议、撤销资助并追回资助款项。
第四章 实物类捐赠项目管理
第九条 实物类捐赠项目的立项参照限定性基金项目的立项执行。
第十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或请专业评估公司评估定价后入账,并办理相关手续。根据捐赠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捐赠的药品、器材等实物类捐赠项目,受助人在收到实物捐赠后需填基金会实物捐赠接受单后,报送至基金会项目部存档。根据捐赠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捐赠的大型仪器设备等实物类捐赠,由基金会将该实物转至受赠部门。如捐赠人有其他特殊要求,应在捐赠协议书中明确,基金会项目部将根据协议书具体内容遵照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北京新康公益基金会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